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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住*县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12月24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7月12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3年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吸毒品罪被判处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历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号牌为鲁L181D5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沭河西路彩虹桥路段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历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车辆等物证(照片);2.基本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执法记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有多次前科,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历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光亮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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