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厢货汽车沿省道706线44KM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齐南村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某甲家门口,倒车时与被害人徐某某相撞,王某某陪同徐某某去医院,后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9日,王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13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陪同被害人一起去医院,后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海英
助理检察员:李国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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