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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3********,汉族,大学文化,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为购买快排气枪以满足其个人爱好,登陆其手机淘宝账号,购买快排阀套装、精密管、瞄准镜等气枪配件,收货后自行组装气枪一支。后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其淘宝账号,为其朋友李某某购买快排阀套装、精密管、瞄准镜等气枪配件,收货后组装气枪一支并交给李某某。2018年7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将气枪交至公安机关。同年7月9日,李某某将气枪交至公安机关。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气枪均能够认定为枪支,且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枪两支;2、书证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李某某的言;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8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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