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旅馆经营者,户籍地:兖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居地:兖州区十排房小区。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7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董某,曾用名董某某,女,1984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4********,汉族,中专文化,经营宾馆,户籍地兖州区新驿镇******,现居地兖州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经营济宁市兖州区**宾馆经营者。户籍地兖州区**镇**村**号,现住兖州区瑞士**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抢劫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月(16)28日假释。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旅馆经营者,户籍地济宁市兖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兖州区**排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潘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现住兖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马某甲,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兖州区**街道**村**号**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陈**,曾用名陈**,女,1967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兖州区鼓楼办事处****,现居地:兖州区九仙桥街**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铁**水泥厂**,户籍地:兖州区**街**号,住兖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董*、朱某某、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潘某某、陈 、马某甲、王某某交叉结伙容留、介绍刘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卖淫,并从所得嫖资中分成牟利,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12日晚10时许,经马某甲介绍,陈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嫖资中的150元由马某甲、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四人平分,周某某分得400元。

2、2019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经陈某某、王某某介绍由陈东微将姚某甲、姚某已带至**宾馆内嫖娼,姚某甲、姚某乙因陈某某介绍的两名卖淫女年龄大,遂离开**宾馆。后王某某又将姚某甲、姚某乙带至**宾馆,姚某甲、姚某乙因王某某先介绍的周某某卖淫年龄大,未谈成,王某某又喊来两名年轻的卖淫女,因价格未谈妥,二人离开宾馆。

3、2019年5月中旬某日晚上,经潘某某、陈某某介绍,邱某以200元的价格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4、2019年5月15日22时许,经马某甲介绍,朱某以20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5、2019年7月22日23时许,经张某甲等人介绍,周某某以180元的价格与刘某甲发生性关系,其中付给刘某甲50元,付给张某甲130元。

6、2019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经人介绍,卞某支付宝转账给张某甲150元,后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7、2019年5月至7月期间,经人介绍,刘某某先后五次以100元、15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8、2019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经马某甲、张某甲介绍,刘某以200元的价格欲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手淫后,刘某因故未能发生性关系。

9、2019年7月7日21时许,经**宾馆老板介绍,许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10、2019年7月13日23时许,经**宾馆老板介绍,许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11、2019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许某又以10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12、2019年5月13日晚上,经人介绍,武某以150元的价格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13、2019年7月12日21时许,张某以150元的价格,让张某乙摸其生殖器。

14、2019年2月3日20时许,经人介绍,赵某某以100元的价格由刘某甲为提供“打飞机”性服务。

15、2019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经人介绍,李某先以100元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后张某乙介绍卖淫后,以13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16、2019年2月11日22时许,经张某甲介绍,田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刘某甲达成嫖娼的交易,后未和刘某甲发生性关系。

二、2019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容留、介绍邢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向他人卖淫,并从所得嫖资中分成牟利,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1日上午10时许,孙某以100元的价格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9年7月21日18时许,甘某某经他人介绍以200元的价格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

3、2019年7月22日15时许,刘某以10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4、2019年7月21日凌晨0时许,陈某欲在**宾馆内嫖娼,因未相中赵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介绍的2名卖淫女未嫖娼。

5、2019年7月21日早6时许,经赵某某介绍,高某以150元的价格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

6、2019年7月7日晚8点多钟,高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7、2019年7月22日15时许,在**宾馆内,朱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

8、2019年5月17日早8时许,张某以130元的价格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

9、2019年6月11日下午2时许,张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刘某甲发生性关系。

10、2019年7月19日21时许,陈某以150元的价格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

11、2019年5月20日13时许,经他人介绍,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刘某甲发生性关系。

12、2019年6月15日晚10时许,经他人介绍,刘某以150元的价格与邢某某发生性关系。

三、2019年5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伙同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马某甲、王某某等人交叉结伙分别容留、介绍于某某、于某乙、王某某、周某某、龚某某、刘某乙卖淫,并从所得嫖资中分成牟利,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1日凌晨,经潘某某介绍,尹某先以150元的价格与于某乙发生性关系,后又经于某乙介绍,又以150元的价格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

⒉2019年5月20日凌晨,经马某甲介绍,苗某以15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⒊2019年6月4日晚十点多钟,经潘某某、陈某某介绍,马某乙以100元的价格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28日21时许,经潘某某介绍,马某乙以100元的价格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

⒋2019年7月22日24时许,陈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⒌2019年6月7日凌晨两、三点钟,经王某某介绍,纪某以15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⒍2019年6月11日晚十点多钟,经马某甲介绍,杨某以200元的价格与于某乙发生性关系。

⒎2019年7月21日晚十点多钟,经陈某某介绍,邱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与龚某某发生性关系。

8、2019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经马某甲介绍,韩某、刘某、李某到**宾馆内嫖娼,韩某付款给马某甲360元,刘某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韩某与另一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9、2019年7月11日凌晨零时许,经潘某某介绍,张某乙以100元的价格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

10、2019年7月20日晚10时许,经马某甲介绍,张某乙以100元的价格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

11、2019年7月21日晚上八、九点钟,经潘某某介绍及他人同意,刘某以100元的价格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

12、2019年7月21日晚上六时许,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与于某乙发生性关系。

13、2019年6月初某日晚11时许,经潘某某介绍及他人同意,庞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

14、2019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经赵某介绍,张某乙以15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15、2019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经人介绍,樊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

16、2019年7月13日18时许,张某乙以20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四、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其经营的军供宾馆内,容留、介绍张某乙、周某某、于某乙、刘某甲卖淫,并从所得嫖资中分成牟利,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7日夜,经张某甲、朱某某介绍,张某以650元的价格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2、2019年6月5日18时许,经张某甲、朱某某介绍,黄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3、2019年6月初某日晚7时许,在军供宾馆内,经张某甲、朱某某介绍,谭某某以18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4、2018年9月30日晚,经朱某某介绍,杨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与于某乙发生性关系。

5、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张某乙以350元的价格与张某乙发生性关系。

6、2019年2月8日20时许,倪某以130元的价格与刘某甲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等付款记录、等书证一宗;2.证人张某乙、于某某、周某某、马某乙、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董某、朱某某、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腾讯公司微信个人信息、收付款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董某、朱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董某、朱某某、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董某、朱某某是经营宾馆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在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董某、赵某某、朱某某分别在所参与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分别在所参与的介绍卖淫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董某、朱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传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潘某某、陈某某、马某甲、王某某现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5张,随案材料5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