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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捕前住章某区**街道**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28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章某区人民法院、章某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身份,虚构能帮助吴**逃避被执行治安拘留的事实,以需要请托关系及向公安机关缴纳保证金等理由,分多次骗取吴**共计21000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欠款及个人消费。

2020年1月1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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