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泗水县惠丰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在圣水峪镇黄家庄村等村租赁土地,被告人孔某某在2011年以个人的名义虚报土地2.3亩,每亩土地每年补偿1200元,至2019年已骗取9年土地补偿款共计24840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将骗取的前8年土地补偿款22080元交圣水峪镇财政所。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泗水县圣水峪镇镇政府纪委办公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骗取的前8年土地补偿款已将的款项上交,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泗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两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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