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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沂源县**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认识并同居,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自己是汇源公司山东总代理,可以给郝某某办理汇源公司销售代理为名,通过使用被害人信用卡套现等方式,骗取郝某某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树波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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