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以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崔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崔某某、宋某某、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崔某某、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寿公(禁毒)诉字[2020]66号起诉意见书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利用给东营**盐化有限公司运输溴素的机会,采用向车辆驾驶室内加装塑料水桶、拆装车辆备胎人为制造车辆自重误差等手段,盗窃东营**盐化有限公司溴素;被告人崔某某同张某某协商后,对张某某送来的溴素进行储存、销售、收取货款;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对张某某送来的溴素进行汇总、记账,将张某某每次送来的坛数、当时的市场价格汇总记账,并按照张某某、崔某某协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的一半向张某某支付销售溴素的赃款。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实得赃款83.447万元。案发时,侦查机关现场扣押涉案溴素23.98吨,经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73.31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涉案溴素23.98吨;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受害人陈述:受害人张某甲等受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7.鉴定意见: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溴素价格的结论书》等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涉案溴素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东营**盐化有限公司溴素,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拒不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张某某送来的溴素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储存、销售、收取货款后分赃牟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张某某送来的溴素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崔某某负责汇总、记账、支付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孟森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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