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威海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乘坐韩国平泽至中国威海的“新永安”轮0173W航次从威海港国际旅检大厅进境时,为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人身藏匿方式携带3支后水(150ml/支)、2支后水(20ml/支)、3支后乳(110ml/支)、3支后乳(20ml/支)、3支后面霜(30ml/支)、2支后面霜(4ml/支)、2支后洗面奶(30ml/支)、20盒BOHEM香烟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案值人民币2604.98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34.98元。
另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曾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11月20日因走私行为被威海海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化妆品等物证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税款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5. 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雪灵
检察官助理:赵新江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电话1876631****。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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