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街**镇**村,现住山东省日照市**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街**镇**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许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衍波
检察官助理:赵丽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街**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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