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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冠县工业园**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8日3时许,驾驶鲁******、鲁*****挂号重型货车沿本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路路口处时,因躲避前方同向隋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撞到路口西北侧的红绿灯杆上,被撞断的灯杆倒下砸在隋某某驾驶的轿车上,造成轿车乘车人崔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带至事故科接受调查。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_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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