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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广饶县西水工业园兴源集团职工,户籍地为山东省广饶县**镇**村,住**村。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被害人微信好友,虚构借钱看病等事实,隐瞒钱款用途,分别骗取李某甲、吴某某、刘某某等7人合计1091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还钱款,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迎春

检察官助理:张艳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手机随案移送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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