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察布查尔县爱新色里镇*街*巷*号,住该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与朋友鄂某某、卡某某先后在爱新色里镇夜市和丽都酒店的舞厅喝酒至22时50分左右,随后侯某某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送鄂某某和卡某某回家,车辆行驶至察布查尔爱新色里镇派出所东侧路段时,与木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鄂某某、关某某、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8号检验报告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代理检察员:贺霏
(院印)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中,现居住在察布查尔县爱新色里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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