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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生于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某某**村**组,住宣某某**镇**广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4月1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退回宣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宣某某南坝镇沙湾村村民彭某某父亲去世,为安葬其死者,其家人在宣某某**镇**村**社(小地名、孙家坪)处选中一块土地,此地位于村民孙某某乙家的承包土地与孙某某丙母亲的坟地之间,通过与社上干部协商,同意将选中土地作为死者的下葬墓地。

2016年2月19日14时许,死者亲属胡某甲、彭某某等人在“破土”时,与闻讯赶来阻止的孙某丙及孙某丁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孙某丙轻微伤,后孙某丙的儿子孙某戊和自己的朋友三人赶到现场并再次与胡某甲等人发生抓扯,并致胡某甲轻微伤,后被在场的人将双方劝开,胡某甲的哥哥胡某乙赶至现场,并对双方进行调解。

即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得知自己叔爷孙某丙被打伤的消息后,遂电话邀约向某甲搭乘李某某的小轿车与向某乙、向某丙一道前往孙家坪处案发现场,其堂兄弟孙某己与朋友李某某、王某某、符某某也乘坐贺某某的红色越野车来到孙家坪;两车一同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车上的木棒及钢筋拿出,并分别分发给同时到达的10余人,被告人孙某甲拿着工具,带领其余人手持工具对彭某某的儿子陈某某及胡某甲的哥哥胡某乙后进行殴打,致陈某某、胡某乙受伤,经宣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颅脑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的亲属与对方主动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给对方所有经济损失53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组织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联系电话:1532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光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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