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清清,男,**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婚纱摄影店店长,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街道**处**村,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市场一居民楼。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清清在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婚纱摄影店上班期间,于2019年9月25日至10月8日,虚构其岳父生病、支付购车尾款等借钱事由,及其在银行有35万元理财产品未到期具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先后分多次骗取店内员工(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204700元(来源于个人存款、网贷平台信用借款、信用卡透支),主要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19年12月24日,在被害人协助下民警在本市金台区将吴清清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至今仍未退赔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伍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清清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清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清清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博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清清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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