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郁军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朱泾派出所,现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民主村东方红10组6048。系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5月28日,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铁路公安处丹凤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军华涉嫌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2017年1月9日在延安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是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支持设立的互联网+物流+现货发售平台,注册地址:宝某某枣园裴庄大华物流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公司成立初为刘某某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后刘某某和王某某合作,公司股权结构为刘某某占51%、王某某占49%,现在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刘某某占45%、黄某某占55%(其中替王某某代持45%股份)。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提供农林、农副产品、矿产品(黄金除外、需专项审批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旅游业务服务、人参、鹿茸土特产品、文化艺术品的订货、转让、交收业务、黄金饰品、白银饰品、铂金饰品、工艺品、贵金属及其他有色金属销售;设计制作广告发布业务;有色(需专项审批除外)组织商品现货交易、批发、零售、仓储、清算和配送并为其提供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发布市场信息咨询;组织与农、林、农副产品、矿产品(黄金除外、需专项审批除外)、有色金属(需专项审批除外)商品买卖有关的会议、展览、提供咨询及相关网络软件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生态农业发展;服装、煤炭、煤焦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农产品为主体的商品电子化交易及实物交收。
中大公司在西安市高新区招商银行大厦32层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下设客户部、技术部、财务部、法务部和行政部,中大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团队人员主要在西安的办事处。
一、中大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中大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购买安装交易软件、架设服务器、租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西安设立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并暗中操纵平台交易行情和价格。陆续招揽安徽东方祥云公司等8 0家会员单位,吸收全国17.6万投资人上线,交易金额巨大,累计交易金额4069亿余元。
二、被告人郁军华涉嫌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被告人郁军华被被告人王某某雇用作为中大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管理中大平台后台资金账户,管理平台超级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帮助中大公司设立的平台开闭市,帮助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郁军华帮助被告人王某某负责A平台和C平台的开闭市,管理资金,截止2018年4月2 4日我局立案,该平台违法交易额达406939957029. 54元,吸收投资者17.6余万人,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2、2017年3月份以来,郁军华经被告人王某某授意之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户名和密码操作上海宝付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付)和上海迅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迅)、平安银行,私自将客户在平台投入的资金转出至王某某及其控制的账户名下的中信银行、招行、工行和建行等账户。累计转出金额426476752.17元,回流310504929.61元,净挪出平台资金115971822. 56元,至今未归还。此外,他还利用其掌握的超级管理员账户给灵芝仙草二、孜生堂虫草二铁皮石斛、延安剪纸的主力账户拨款3375万元,造成平台客户等量损失。涉嫌挪用资金罪。
3、2017年3月份以来,郁军华经被告人王某某授意之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户名和密码操作上海迅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将客户在平台投入的资金168.85万元转出至其控制的金某某、管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账户中,随后又转入至其母亲严某某个人账户中,据为己有。另查明,该郁在为王某某负责瑞福祥公司平台开闭市期间,利用信息优势,高抛低吸获取违法所得110余万元转入自己控制的张弦个人账户中,非法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郁军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能认罪认罚。
综上: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经审批,设立网上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郁军华作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直接负责后台运营,属于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军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某以非法手段挪用中大公司巨额资金,致使中大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损失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嫌挪用资金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军华利用其掌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密码的职务便利,将中大公司平台上资金168.85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嫌职务侵占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畅文文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郁军华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郁军华的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军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军华作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直接负责后台运营,属于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郁军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某以非法手段挪用中大公司巨额资金,致使中大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损失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嫌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郁军华利用其掌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密码的职务便利,将中大公司平台上资金168.85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晓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郁军华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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