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34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家住宜黄县**镇**村**组**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赣F*****重型自卸货车沿世纪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驶至六里铺大桥中段,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赣F*****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胡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睿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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