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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朱建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丰城市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5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宗甲,绰号“欠毛”,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村委**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宗乙,绰号“金如”,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村委**村,2005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树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华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村委**村,2008年6月14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仁甲,绰号“细和”,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村委**村,2005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13日因嫖娼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9日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建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21日下午,在丰城市拖船镇干部杨春某等人的召集下,被告人朱建甲、朱圣甲(已判刑)、杨小甲、朱建乙四人代表渡头村一房,与本村五房代表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在朱某乙家就挖砂向村小组抽成事宜进行协商。后双方意见发生分歧,引发口角,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人朱建甲等四人迅速离开了朱某乙家,来到赣江边,告诉正在船上做事的被告人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卫甲等。大家都很气愤,说要去打。朱建甲、朱圣甲叫大家穿好迷彩服,带上安全帽,去找朱某乙出气。朱圣甲打电话叫被告人朱仁甲集合,朱仁甲叫上被告人朱华甲、朱华乙同去。朱建甲、朱圣甲等16人手持梭标、铁棍等凶器,统一着迷彩服,戴安全帽冲到朱某乙家门口,与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等人打斗,朱建甲手持梭镖刺伤被害人朱某甲头部,导致朱某甲倒地,被送到南昌市九四医院救治无效于2005年4月12日死亡(死亡原因系颈髓损伤死亡)。被告人朱宗甲手持一根梭镖刺伤朱某丙,被告人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持械站在朱某乙家门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为轻伤甲级,熊某某为轻微伤甲级。

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05年赔偿死者朱某甲家属208000元,赔偿被害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熊某某共56000元,与被害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熊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及收条、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照片等;2.证人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丁、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建甲、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朱卫甲、朱华乙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建甲、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六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朱建甲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甲等6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朱建甲致一人死亡,是主犯;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朱仁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朱仁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丽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建甲、朱宗甲、朱宗乙、朱树甲、朱华甲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朱仁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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