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乔某甲,又名乔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乡**村**组**号。2013年被定边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九月份,被告人乔某甲在定边县**路**寺附近其驾驶的“**”越野车内为吸毒人员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吸食毒品提供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吸毒人员信息单、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明知他人吸毒,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亚
田卫侠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被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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