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2031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19年12月31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为修建房屋,以5800元的价格向同村的杨某三(小名)购买了位于西秀区***镇**村背后(小地名)的90棵左右杉树,后雇佣两名砍工锁某某和桂某某帮忙砍树,并将砍好的树据成2米至4米不等规格的木材,该木材一部分用于装修新房,剩下的木材以4000元的价格卖至普定。经安顺市建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检尺鉴定,被砍杉木共86株,蓄积达35.1116立方米。案发后,丁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到林业部门交纳补植复绿费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户籍信息、林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锁某某、桂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有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补植复绿收据、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山林并组织他人擅自进行砍伐,共砍伐杉木86株,林木蓄积达35.1116立方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又主动到林业部门交纳补植复绿费,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七一

周媛媛

2020年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贵州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

2.《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