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0时30分许,在安阳市文昌大道与华山大街交叉口丰乐园大酒店东侧门口,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谷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体征,为重伤二级。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员和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仲裁调解书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东、王某1、孟某鹏、王某2、宋某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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