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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区**家园**号楼**(户籍所在地:**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和被害人艾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20日5时许,袁某某与艾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北段全家福招待所201房间开房,袁某某将艾某某的黄金项链和手链取下来放在床上。同日6时许,袁某某以到房间外接打电话为名,将艾某某的黄金项链藏匿于该招待所二楼楼梯的门框上。在艾某某追问下袁某某不承认拿走了黄金项链,艾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袁某某仍拒不交代,随后公安机关在该招待所二楼楼梯的门框上查获该黄金项链,并将袁某某当场抓获。经认定,被盗黄金项链的价格为人民币5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楠

〇一九十二十一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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