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安徽省霍某某城关镇**社区**居民组**小区**号。曾因犯寻衅滋事于2011年3月2日被霍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27日投案自首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姚某某、贾某某、陈某乙、杨某甲、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霍某某新店镇贾某某家中、城关镇牌坊村张某某中、观音阁菜市场杨某乙出租房等处有组织地开设流动赌场,赌场分三个股份,杨某甲、吴某某各占一股,姚某某、贾某某、陈某某三人在一起占一股。杨某甲、吴某某经常坐庄参赌,聚集赌场人气。姚某某、贾某某、陈某某二人合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姚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贾某某负责布置赌场。邢某某、陈某甲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达到赌场正常运转,庄家借高利贷时,当天的利息由赌场来支付。
赌场用麻将牌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在下午或晚上开设,每场参赌人员七八人至一二十人不等,下注金额从二三十元到一千多元不等,每局桌面赌资四五百元至四五千元不等,每局输赢多则上万元,少则六七百元。赌场按照庄家赢钱的10%比例进行抽头,每场抽头渔利至少3000元至1万元不等。赌场开设约12天,共抽头渔利至少5万。其中陈某甲非法获利至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报
秦世国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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