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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持A2驾驶证。2018年12月19日5时许,王某某驾驶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5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40KM+540M(阜南县境内)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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