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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返回位于本市**小区的家中,途经**小区3号门处时,被自动拦车杆打到头部后用脚踢踹拦车杆,遂与值班保安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崔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经鉴定,张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等书证;

2.​ 证人汪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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