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汪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汉族,初中文化,原金寨县******有限公司驾驶员,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5时06分许,被告人汪某驾驶皖N******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燕天路由天堂寨往燕子河方向行驶,行驶至燕天路3km处,将沿道路中心线同向在前方行走的行人汪某某碰倒,造成汪某某受伤,同日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3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死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经金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龚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及时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取保候审现在金寨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