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号**栋**单元**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皖******的五菱牌小型汽车沿蚌埠市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凤阳路国强路与延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