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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芜湖市鸠江区**镇**宿舍**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通过新浪微博与各被害人联系,虚构自己有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出售的事实,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收取定金、购票款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1149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0日及7月12日,被告人王*以上述方式,共诈骗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2日及8月28日,被告人王*以上述方式,共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638元。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66元。

4.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贝某某人民币1188元。

5.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王*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退出全部赃款。2019年10月18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万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1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全部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诈骗罪判处王*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吉堃

检察官助理:梅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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