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年*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GX**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繁昌县X047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X047线孙村镇赤沙村代桥组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南侧水沟,造成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
事故发生后,民警即赶赴繁昌县人民医院对唐某某进行抽血备检。2019年9月23日,民警在铜陵市人民医院对唐某某进行询问,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接触痕迹检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臣根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铜陵市义安区**组2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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