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杨某乙,女,1973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濉溪县**镇境内多次实施盗窃,涉案价值共计112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日晚,在濉溪县**镇**街巨圣鞋业店门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盗走被害人孙某某2盆铁树。经鉴定,被盗铁树价值600元。
2.2019年12月9日晚,在濉溪县**镇**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家门口1棵桂花树、1棵红枫树。
3.2019年12月11日晚,在濉溪县**镇**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家门口2棵桂花树。
4.2019年12月13日晚,在濉溪县**镇**街**蛋糕店门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盗走被害人柯某某2盆发财树。经鉴定,被盗发财树价值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守恒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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