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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5年12月25日年因交通肇事被山东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曾用名张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耿某某、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9月26日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该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17日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甲先后从山东省荷泽市定制假冒古井酒商标标识、装酒包材,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散酒,后雇佣被告人何某某,由被告人耿某某负责接送何某某,在涡阳县**其姐孙某乙家帮其生产、加工4瓶装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后被告人孙某甲将加工假酒地点转移至其家中,继续加工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联系买家李某某、张某某,以每件100元的价格(1X4规格),由被告人孙某甲、耿某某负责运送。向李某某出售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365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李某某人民币36500元;以每件100元的价格(1X4规格),向张某某出售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262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张某某人民币26200元,非法销售数额627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数额54900元人民币。被告人孙某甲个人生产、加工的未销售的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古井年份原浆白酒1X4规格共计79箱,计316瓶,未销售数额为7900元、1X6规格共计22箱,计132瓶,未销售数额为3300元,未销售数额共计11200元;被告人何某某未销售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古井年份原浆白酒共计38瓶,未销售数额为950元。

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耿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耿某某、何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3、辨认笔录;

4、(2019)亳检B字第0228号检验报告;(2019)亳检B字第0423号检验报告;

5、被告人孙某甲、耿某某、何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李某某、张某某手机截图、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清单等书证。

6、被告人孙某甲、耿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耿某某、何某某生产、销售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年份原浆白酒,非法销售金额627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金额54900元人民币;被告人孙某甲非法经营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年份原浆白酒金额11200元,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经营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年份原浆白酒金额为950元,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保

    2019年9月29日

 

 附:1、案卷材料2册及补查材料,电子卷宗光盘1张;

2、电子物证光盘共计11张(其中包括孙某甲10张,耿继云1张);

     3、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涡阳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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