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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0时17分,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路**路段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34.3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2.7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龙鑫司鉴[2019]毒检字第684号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志保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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