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被告人褚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0日左右至7月21日,擅自采伐自己购买的位于淝南镇中南村前董组北边河底地的杨树64棵,经鉴定,被告人褚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4.34立方米。
另查明,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褚某某主动到怀远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仲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怀远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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