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燕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1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燕某某在怀远县**镇淝南路东侧燕集加油站南自家的养虾塘边,明知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使用丝网防鸟掠食塘内虾会导致鸟类被网捕获,仍在自家虾塘东西两侧架设防护丝网12张,致使野生的白头鵯、红尾伯劳、黄胸鹀、黄眉鹀、麻雀、灰头鹀、普通翠鸟、小鹀等11个物种57只鸟类被网粘住,造成42只死亡,15只活体被查扣后放生。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鸟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级别,总价值1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
5.怀远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燕尽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燕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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