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德市**镇**村**冲**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4时4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广德市杨滩镇杨独路(独树村至杨滩街道道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杨滩镇桐花村五组杨树桥路段时,二次碾压因交通事故而倒地的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83岁),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死亡原因及车辆的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现场监控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光学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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