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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安徽省宿某某**乡**村**组**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宿某某**镇**路一家饭店吃饭并饮酒,饭后龚某某驾驶牌号为皖******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五里乡金龙村。下午13时40分许,龚某某又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五里乡金龙村出发前往宿某某韩文路,行驶至**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某所送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虞陶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6556****。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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