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饭店饮酒,后于当日21时驾驶一辆号牌为皖C*****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固镇县**公交站台附近时,看见有交警查车遂弃车沿非机动车道逃跑,后在**院内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萍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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