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湖沟镇**社区**街道**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固镇县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饭店饮酒,后于当日21时驾驶一辆号牌为皖C*****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固镇县**公交站台附近时,看见有交警查车遂弃车沿非机动车道逃跑,后在**院内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萍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