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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王套村新建四组030号,住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8号心之缘公寓2号宿舍。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大道最左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口附近时,遇被害人李某某沿方兴大道由西向东步行至此。该车左前部与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未经停车,径直驶离现场。当日20时03分,被告人何某某在返回事故现场途中让他人报警。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推断李某某在交通事故致伤后较短时间内即发生死亡;皖******号小型轿车的左前部与行人发生碰撞成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件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轨迹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何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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