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xxxxxxxxxx,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xx镇xx村xx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裕安区xx镇xx路段时,撞上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524xxxx;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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