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五河县新集镇街道行驶至新集派出所时,被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城南中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安徽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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