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7********,汉族,高中文化,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已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借开出租车载客之机,介绍并运送人员到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碧鑫养生馆”进行嫖娼,且以每名嫖客30元或50元人民币向洪某某收取提成。
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韩某某介绍并运送卢某某、叶某某(二人均已行政处罚)到“碧鑫养生馆”内分别接受洪某某、方某某(已行政处罚)提供的性服务,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洪某某收取提成100元人民币。
截止至同年11月16日,韩某某共七次向“碧鑫养生馆”介绍并运送嫖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方某某、卢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介绍两人以上接受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567****、1915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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