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52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安图县****镇*****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9日被我院重新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董子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建立“***麻将群” 组织他人进行“玩呗斗牌”3人麻将,进群后以打麻将计分的形式算钱,董某某收取台费。被告人董某某以这种方式共收取台费17628元。
被告人董某某系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刘某某、孙某某、董某某证言;
(三)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对董某某微信红包流水检查记录、红包流水检查记录、电子数据无法恢复说明、无犯罪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子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扣押物品VIVO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1762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耿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图县***镇;
2.案卷4册,证人名单1份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物品清单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