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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被告人唐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某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其租赁的“**饭店”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王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6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4.2019年6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5.2019年6月末某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王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唐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 磊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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