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231990********,满族,大专文化,大连**医诊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23时5分许,驾驶辽B****1号“保时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沙河口区**路出市方向行驶至南方君悦宾馆前路段时,刮撞中央隔离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事故致该车损坏,王某某及乘客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王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卓然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地,电话1307416****;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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