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号**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9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铁山派出所民警贾罗在派出所内巡警办公室向中队长王超汇报案情时,被告人尹某某在巡警办公室门口以用手机录音、不断插话方式干扰贾罗汇报案情,影响正常执法工作。后贾罗在警告尹某某不要干扰警察执行公务时,尹某某用脚踢了贾罗一下,又用手掐贾罗的脖子,在掐脖子的过程中将民警贾罗的脖子抓伤。经鉴定,贾罗颈部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警察证、工作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物证、伤情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旅)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9]0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文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被告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某某在派出所内妨害民警执法,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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