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租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某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改锥等工具撬门进入百合美业公司员工宿舍(大同市平城区国际丽都小区1-1-102室)内,窃得一条黄金项链和几件女士内衣后离开。黄金项链已被被告人某某某低价出卖,内衣已发还被害人侯某某、白某某。
2.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某某某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晋B****U)至国际丽都小区后,再次用事先准备的改锥等工具撬门进入1-1-102室,趁宿舍内员工睡觉时,窃得一部OPPO A9手机(经评估价格为1530元)、一部OPPO R17手机(经评估价格为1200元)、两部华为P20手机(经评估价格分别为1500元、1300元)后离开,四部手机全部被被告人某某某出卖。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某某某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晋B****U)至国际丽都小区后,仍然用事先准备的改锥等工具撬门进入1-1-102室,趁宿舍内员工睡觉时,窃得一部小米9手机(经评估价格为2340元)、一部红米NOTE 4X手机(经鉴定价格为200元,已发还被害人牛某某)、一部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格为3150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后离开。上述小米9手机已被被告人某某某出卖。
被告人某某某出卖被盗财物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车贷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三份、立案决定书三份、报案材料十份、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嫌疑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暂住地照片及指认被盗物品照片、平城区分局刑警二中队于2019年9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一页、被害人认领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害人张某某提供被盗华为P30、OPPO 17、赵某某提供的华为P20手机盒上面的手机串码照片;赵某某提供被盗黄金项链银星金店发票一张;被害人身份信息;平城区分局刑警二中队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2.被害人赵某某、侯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大同市平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平城价认字【2019】70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华益评字【2019】96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对某某某住址搜查时的同步录像;某某某在御河东路附近的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