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依**,男,1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2195*0127****,维吾尔族,职业:墨某某托呼拉乡****,群众,住所地:墨某某喀拉喀什镇********,高中文化水平,无前科,2019年10月28日被墨某某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现在家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审查了案件材料,核对证据,告知被告人法定权利,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通知。被告人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依**于2019年10月05日北京时间19点00分左右,在墨某某加汗巴格乡**烟酒店饮酒后,2019年10月05日20点30分左右,醉酒驾驶新RN9***号牌小型轿车,从墨某某加汗巴格乡方向,向墨某某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加汗巴格乡**路段时,依**驾驶的新RN9***号牌小型轿车与阿瓦****驾驶的新电R30217两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事故,事故中阿瓦****摔倒受轻微伤, 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后被告人依****驾驶肇事的RN9***号车逃离现场。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78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依**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被告人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由被告人的供述,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证人证言,破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的供述已记录在案。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贰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古**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墨某某斯孜街道*****,电话:180169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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