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新GXXXXX白色五十铃轻型货车,沿闻琴路南市场南门“始于足下”左转弯行驶至闻琴路口处,被警务站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48.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姬红梅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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