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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塔城x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x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新GXXXXX白色五十铃轻型货车,沿闻琴路南市场南门“始于足下”左转弯行驶至闻琴路口处,被警务站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48.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姬红梅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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