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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图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镇,现住吉林省图们市**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图们市**小区锅炉房前公路后,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3.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等书证;

(二)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

(三)鉴定文书;

(四)视频光盘;

(五)证人王某某、柳某某证言;

(六)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山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视频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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