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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中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林明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同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黄立权,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明建、黄立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明建、黄立权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去至四川省资中县**镇**栋**单元**楼**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刘某家,盗走现金6000余元。

被告人林明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立权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林明建、黄立权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等;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明建、黄立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建、黄立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明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立权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明建、黄立权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两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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